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沈阳**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凌空二街路口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辽A****5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经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辽A****5号车辆损失金额为19779元人民币;辽A****9车辆损失金额为7452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95.0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害人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鉴证评估报告;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交通肇事车辆检测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现场抽血照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丽
检察官助理王珏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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