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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22时许,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本市和宁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丘下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9mg/100ml,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媛

检察官助理:周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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