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7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邓州市陶营乡陶营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冯 凯
2018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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