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号。2008年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3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湘******的起亚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线管所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7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