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3********,汉族,高中肄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荥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饮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陇海高架由西向东至一马路上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受案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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