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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屯,现任镇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 020年11月27日23时35分许,驾驶吉G****9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乡**村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张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证明材料;3.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 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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