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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2********,汉族,陕西佳县人,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住佳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8日19时20分许,张某某在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铃木”两轮摩托车,沿沿黄观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46KM+750M路段处时,与相向而来刘某驾驶的陕K****0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巡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调霞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佳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10912****。

2.卷宗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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