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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村**号,个体,准驾车型C1M。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电信诈骗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K****R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高新小学”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8.9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4.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静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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