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县,住**县**镇**街**号**小区**号楼**室,系**县**中心学校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小轿车,沿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县**乡**村)处时,被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后果,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寿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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