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住浙江省永嘉县**镇**路**村,2019年2月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永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开发区一家烧烤店吃宵夜时喝了五瓶啤酒,后于2020年06月08日02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Q3W****号小型轿车沿温寿线(G330)自西往东行驶至温寿线(G330)**公里**米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柯某某驾驶的浙H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7mg/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41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第3311211202000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