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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和牛某某喝酒。后张某某驾驶陕C6****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载张某乙沿**路,由**街道向**方向行驶至**村村部与他人发生纠纷。崔木派出所处警时发现张某某涉嫌酒驾。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乙、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录芳

2020年11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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