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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垦区牡丹江**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1时许,在G229国道278公里+617米路段处,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宁波484型四轮拖拉机,被胡某某驾驶黑J****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后车辆发生侧翻,又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黑J****4号比亚迪小型轿车相刮,造成三车受损。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9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冬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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