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1****小型越野客车,沿上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局路口附近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豫Q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抓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1.67mg/100ml。经上蔡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玉换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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