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组,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21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小型汽车沿黄石市下陆区**路行驶,行至**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为147.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村**号,联系电话1897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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