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被东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东海县安峰镇清水湾洗浴中心门口倒车过程中,轻型普通货车与谈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该处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5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475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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