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出生地:河南省确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乡**村**组,现住地址:东莞市**镇**巷**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207.74mg/100ml)驾驶粤02-*****号牌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东莞市黄江镇刁朗村刁朗市场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粤S6****号小型轿车及洪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J****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7日黄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洪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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