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7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B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唐山机场收费站接受检查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血液酒精检测。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15.5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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