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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区**街楼房单元**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中国**银行**支行职工。2017年10月1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乌兰察布市交通警察支队丰镇市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蒙JQQ648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镇市南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219.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告知书、车辆领取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谷雨S80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交管大队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查获经过和讯问被告人时音频设备记录制作的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4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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