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丰顺县**镇**烧烤档出发,行至丰顺县**镇**桩公司附近路段时与高某某发生纠纷,后在丰顺县公安局埔寨派出所处警过程中,因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处。经鉴定,从张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4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素村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