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街坊****号楼**单元**室,住乌拉特中旗****路**街坊**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告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00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牌电动四轮代步车,沿乌拉特中旗**镇**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宾馆门前路段,与刘某某驾驶的停放于道路东侧的蒙LH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所鉴定,张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37.6mg/100ml。

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张某某驾驶的“**”牌电动四轮车(甲车)属于机动车。

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证人证言:任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辩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

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秀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上行驶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乌日娜

                                                  2021年3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度审理;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