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纳西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人张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其母亲所有的云P*****号小型轿车在丽江市古城区寨后上村“茶花酒店”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途径“老寨子”烧烤店时,因和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辆影响其通行,张某某与和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出警处理双方纠纷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通知交警一大队民警前来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张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血,张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在民警调查处理过程中,张某某存在使用言语威胁、辱骂民警,拒绝、阻碍民警依法调查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和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民警调查处理过程中,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万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1页、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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