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身份证号53290119**********,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会**村*组*号附*号,现住大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L*****号小型轿车沿大理市**线由**往**方向行驶,16时12分行至**线K2739+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证,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3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仲双
2020年9月18日
附:
1.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2.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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