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起诉机关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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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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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告知情况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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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查 认定情况 |
认定事实 |
2019年11月26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川区**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05mg/100ml。 |
认定证据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及照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及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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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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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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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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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理由 及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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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马金红 2020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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