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7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大众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医院内欲从医院入口驶出时被保安制止,在调头倒车时撞上停车位上的云******哈弗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得知保安报警称驾驶员喝过酒便弃车逃跑,后被保安配合民警察现场抓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和解协议、谅解书;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花园**号,联系电话:1357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