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0********,白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9日2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路**工业区附近路段,其驾车左转弯行驶时,遇王某某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道路西侧右转弯驶至,张某某驾车驶入道路西侧,王某某所驾车前部与其所驾车前部及张某某身体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后张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提取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10mg/100ml(乙醇/血)。此次事故中,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30.10mg/100ml(乙醇/血);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坦白情节;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散页伍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