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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中专文化,务工,户籍系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道**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早某某)沿景洪市勐泐大道版纳大厦方向往勐泐大道**大酒店方向行驶。03时20分许,行驶至景洪市**道**广场路口处,与华某某驾驶停放在勐泐大道**广场路口的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赣*****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早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早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23mg/100ml。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事人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2.被害人华某某、早某某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3.查获经过;4.呼气式酒精告知单、检测照片;5.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证人华某某的证言;8.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0.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洁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881****、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19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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