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镇雄县**村道班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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