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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宿舍**栋**单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在云阳县复兴河流船厂荣江-028号船只上吃饭时饮酒。17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渝FM****小型轿车由复兴河流船厂沿滨江大道东段往月光草坪方向行驶,17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滨江大道东段加气站路段时,与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被害人贺某某停靠路边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受伤,三车和路边路沿石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返回。张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维

                                               检察官助理赵婷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宿舍**栋**单元。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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