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62********,汉族,初中文化,大海林林业**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委**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乙沿林海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神童幼儿园路段时,将由东向西的行走的行人凌某甲撞倒,在此次事故中张某甲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带至大海林职工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牡丹江刑事技术支队对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1mg/100ml。经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凌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左侧4、6肋骨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牙齿松动、左膝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季某某、凌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和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凌某甲伤情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抽血过程视频、发生事故时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凌某甲轻伤二级,在此次事故中张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邱继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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