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派出所,住址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介休市西外环时,与郭某某发生刮蹭并起争执,该郭报警。后介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将张某某带回交巡警大队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后将其带至介休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9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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