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05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浙JY****小型轿车途经仙居县南峰街道米兰酒店前路段时,碰撞到周某某停在路边的苏A8****轿车。周某某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后对张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4mg/100ml。经血液送检,其血液内酒精含量278mg/100ml。经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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