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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车行驶至会昌县**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18.0mg/100ml,属于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的农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小明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会昌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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