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汉族,高中文化,顺德区****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住宅**区**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D8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风路南方桥路口路段时与路中心临时红绿灯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临时红绿灯损坏,事故后张某某将肇事车辆驶离停在离碰撞地点约20米处的路边,后被接群众报警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1.5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人民币600元给佛山市顺德区通城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村**幢**,联系电话157*******;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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