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0 日15 时40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森林人”牌蒙B5****小型越野客车,沿昆区西哈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北方稀土冶炼分公司大门东27.3米处时,遇刘某某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造成壹人死亡,壹车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报警情况;
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3、 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涉案肇事车辆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过直接碰撞的事实;
4、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5、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6、 证人帅某某、银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
7、 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原因;
8、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报警情况;
9、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实际投案经过;
1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12、书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记录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红武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镇**小区**栋**单元**户,联系电话1584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