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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80********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汽车玻璃美容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9月23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E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国道l09线ll22公里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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