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9月23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E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国道l09线ll22公里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珏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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