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住剑阁县**镇**街**小区**单元**楼**号,务农,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一起吃饭期间饮用一杯大约二两的泡白酒。饭后,张某某无证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报废车辆)到剑阁县**镇**修理部更换车辆油嘴,后又驾驶该车行驶至剑阁县**国道2420Km+600m处时被剑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随即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7mg/1Ooml,后民警依法在剑阁县**卫生院请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豫川
检察官助理:陈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镇**街**期小区**单元**楼**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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