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京N****8的宝来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丰台区西四环路中都科技大厦停车场内驶向门口时,撞到停车场闸杆和花坛,后停车。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0.4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身份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乙、徐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 程晓溪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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