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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7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豫S****9)在北京市大兴区东方乐巢KTV门前停车场行驶时,与被害人谢某某停放的小轿车(车牌号:京N****8)相撞发生事故。被害人报警后,张某某被民警当场传唤到案。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5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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