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住址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罚款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南环路与永安西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樊某某(男,40岁,山西省人)驾驶的灰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驾车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王睿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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