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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201923****)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小桥路段时,与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罗某某丈夫带其到盐步医院治疗并报警,执勤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5毫克/100毫升。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7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7月21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馆**座**梯**房,联系电话135165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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