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6********,初中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住华亭市**盛府**座**单元**室,系华亭煤业集团**煤矿职工。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L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亭市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陈矿十字后左转沿华亭市西一路逆行至“联众精品酒店”门前倒车时,与向某某驾驶停放的甘L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3.9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杨某某、梁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关于张某某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册,补充材料2份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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