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镇**村,住卓资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J*****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大庆北路与环城路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张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6mg/100ml, 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国英
检察官助理:祁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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