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高坪区白塔路“重庆老灶”吃饭喝酒,之后又到KTV唱歌,张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载人等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丽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8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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