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镇**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粤LQ****的黑色小型轿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协作城出发往博罗县杨村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工业大道实验学校门前路段时,张某某将车辆在未熄火的状态下停放在道路中间,并于驾驶位熟睡。后因群众报警而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靖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361****
2.案卷材料2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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