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20年11月1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B7****小型轿车,在古冶区永盛路京华道处被执勤民警拦截,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结果为186.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含量检测鉴定;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雨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