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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20年11月1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B7****小型轿车,在古冶区永盛路京华道处被执勤民警拦截,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结果为186.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含量检测鉴定;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雨

2020年11月26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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