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苑**号楼**室。因盗窃,于2005年6月28日被治安拘留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被行政处罚;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刀具一把。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具备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2****小型轿车同赵某某从台州市集聚区**商业街一“**馆”行驶至“**酒店”门口,其间张某某与酒店保安发生争执,后赵某某驾驶该车同张某某离开。接处警民警联系行车中的赵某某要求就近停车接受调查。当日14时30分许,在临海市**镇**线与**路路口张某某被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信息、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牟某某、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建华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72367****)。
2.网络推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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