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8********,**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3时16分,张某某驾驶贵H2****号小型轿车在上瑞线1856公里+200米处(小地名:台拱派出所路口)时碰撞罗某某驾驶的贵HV****号轻型普通货车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罗某某报警。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6.29mg/100mL。经台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酒精含量>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台江县**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1214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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