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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C****5的黑色本田北京现代牌轿车,行驶至双辽市玻璃山镇南侧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检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公民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波

检察官助理:宋枭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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