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铁西区**村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吉C****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年检)沿本市铁西区**村向铁东区**市场行驶,途径行驶至铁西区**社区**路时,被铁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四平市铁西区神农医院抽取血样用于理化检验。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20】429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张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0mg/100ml。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铁西交管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员、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人员指纹卡;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照片、呼吸测试结果单;

5.尿液提取笔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6.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20】429号理化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