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黑龙江省鸡东县,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犯罪地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5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D*****号灰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南二环快速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昭君路上匝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旺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8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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